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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93只“充电宝”,一网店店主被判刑!咋回事?

发表于 2025-04-05 07:16:31 来源:最新资讯网

一网店店主把充电宝改装成了偷拍设备在网上销售牟利记者 了解到该店主因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崇川法院处以刑罚网店店主把充电宝变窃听偷拍器并销售蒋某的网店主要销售摄像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其在研发一款续航能力更强大的摄像机时,偶然发现充电宝的外形恰好契合他的设想,于是从网上购买充电宝外壳和电池,将摄像机主板和电池装入充电宝内部,再在充电外壳上钻一个小孔粘上摄像头,制作出一款充电宝外形的摄像机。这款摄像机不仅能实现长时间拍摄,还能巧妙地隐藏摄像功能,满足一些客户的特殊需求。此后,蒋某将充电宝外形的摄像机商品以“高清专业录像机录像神器摄影头录音执法记录仪防抖设备dv摄像机”的商品名称在其淘宝网店内挂售,并通过快递发往全国各地。仅一个月,就向江苏、浙江、广东等地销售93只充电宝型拍摄设备,实际销售金额共计56000余元。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的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法院这样判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以伪装或者隐蔽方式使用,并经公安机关技术检测认定具备窃听、窃照功能的器材。本案中充电宝型拍摄设备经公安机关鉴定系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83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考虑被告人蒋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从宽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现一审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有伪装性、隐蔽性、迷惑性的特点,此类器材一旦被滥用,公民的个人信息、隐私等将面临极大的暴露风险,极易引发非法调查、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危害国家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法官提醒对于市面上的窃听、窃照设备,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日常生活中,窃听、窃照器材还可能会被伪装成水杯、手机、打火机、矿泉水等生活用品,大家如发现窃听、窃照的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购平台应当严格管理,一旦发现平台存在有销售窃听、窃照设备的店家,应当按照平台管理规则进行处理,避免带来严重后果。▌ 来源:江海晚报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编辑:大个鹅法律顾问: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郑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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